国内路线

【广东】东莞、赣州、龙岩、梅州房车6日游

【广东】东莞、赣州、龙岩、梅州房车6日游

国内路线 2020-04-14 12:06:54 54325

行程亮点

1、雁南飞茶田度假园,为粤东第一家4A级旅游景区,现已升级为5A级旅游景区。

2、国家4A级景区通天寨景区,素有“石怪、洞幽、泉美、茶香、佛盛”之美誉,自然景观与人文古迹交相辉映。

3、龙岩培田古民居,是一座拥有800年历史的村落,由6座学堂、两座书院、三庵、两庙、两碑坊等古代文化宗教建筑和20座古祠、30余幢民居,以及一条千米古街、5条巷道、两条贯穿村落的水圳组成古民居。

行程介绍

通天寨风景区

 

国家4A级景区通天寨景区位于距石城县城东南6公里处的大畲村境内,素有“石怪、洞幽、泉美、茶香、佛盛”之美誉,自然景观与人文古迹交相辉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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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培田古民居

 

龙岩培田古民居是一座拥有800年历史的村落,是目前中国保存较为完整的明清时期客家古民居建筑群,其精致的建筑,精湛的工艺,浓郁的客家人文气息,堪与永定土楼、梅州围龙屋相媲美,是客家建筑文化经典之作。

 

龙岩培田村的古民居建筑群大体由6座学堂、两座书院、三庵、两庙、两碑坊等古代文化宗教建筑和20座古祠、30余幢民居,以及一条千米古街、5条巷道、两条贯穿村落的水圳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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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南飞茶田度假村

 

雁南飞茶田度假园为粤东第一家AAAA级旅游景区,现已升级为5A级旅游景区。由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于1995年1月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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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总面积4.50平方公里, 1997年10月8日对外营业。度假村背靠阴那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一个融茶叶生产、生态公益林改造、园林绿化、旅游观光、度假于一体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和旅游度假村。

 

先后荣获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三高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青年文明号。围龙大酒店建筑工艺精湛,2005年荣获建设部授予的“鲁班奖”。

 

莲花山森林公园旅游区

 

汕尾莲花山森林公园位于汕尾市海丰县西北部的莲花山脉间,处于海丰八景的“莲峰叠翠”和“银瓶飞瀑”之间,距县城14公里,有汕尾市海丰县西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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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莲花山森林公园方圆8万亩,其间崇山峻岭,峰峦叠秀,峰奇石异,林青水绿,鸟语花香,景色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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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介绍】

 

Day1:东莞--桂山风景旅游区(约175km、2.41小时)

  • 8:00幕天席地房车总部集合

  • 8:30幕天席地房车总部集合出发前往桂山风景旅游区游玩

  • 12:30--13:30午餐

  • 13:30游玩桂山风景旅游区

  • 18:00晚餐

  • 19:30--22:00房车晚会

  • 22:00晚安

 

Day2:河源--通天寨风景区(约435km、5.41小时)

  • 8:00早餐

  • 8:30左右出发前往通天寨风景区游玩

  • 12:30--13:30中途午餐

  • 15:00左右游玩通天寨风景区

  • 18:30晚餐、夜宿通天寨

  • 19:30--22:00娱乐活动

  • 22:30晚安

 

Day3:通天寨--连城县培田古民居--古田会议会址

  • 8:00早餐

  • 8:30左右前往连城县培田古民居游玩(约171km、2.30小时)

  • 12:30午餐

  • 15:00左右前往古田会议会址游玩(约75km、1小时)

  • 18:30晚餐

  • 19:30--22:00自由活动

  • 22:30晚安

 

Day4:古田镇--福建土楼景区(约134km、2.30小时)

  • 8:00早餐

  • 8:30左右出发前往福建土楼景区游玩

  • 12:30--13:30午餐

  • 3:30左右福建土楼游玩

  • 18:00晚餐、夜宿南靖

  • 19:30--22:00自由活动

  • 22:30晚安

 

Day5:南靖--叶剑英元帅纪念园--雁南飞茶田度假村

  • 8:00早餐

  • 8:30左右出发前往叶剑英纪念园游玩(约144km、2.30小时)

  • 12:30--13:30午餐

  • 13:30左右前往雁南飞茶田度假村游玩

  • 18:00晚餐、夜宿度假村露营

  • 19:30--22:00房车晚会活动

  • 22:30晚安

 

Day6:雁南飞茶田度假村--莲花山森林公园旅游区--东莞

  • 8:00早餐

  • 8:30左右出发前往叶莲花山森林公园旅游区游玩(约275km、3.30小时)

  • 12:00--13:00午餐

  • 13:00左右莲花山森林公园旅游区游玩

  • 15:00左右结束愉快旅行,回到温馨的家(约174km、2小时)

报名须知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1、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2、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3、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

 

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

 

5、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6、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导游费用的人均分担、地接综合服务费等。

 

7、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拒绝旅行社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2、有权拒绝旅行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或旅行社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4、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5、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6、遵守旅游目的地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二)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在合同订立时及履行中,旅行社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可在行程单中提示,由旅游者确认签字)。

 

4、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依法对旅游者信息保密。

 

5、为旅游者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a.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b.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c.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a. 60%旅游费用+(40%旅游费用六旅游天数X已经出游的天数)。

b.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第四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a.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b. 因旅行社或者腹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六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a.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b.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c.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赀用由旅行社承担:诰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二)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旅游者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的旅游费用的千分之一,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出行,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馆和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旅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必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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